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四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四条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申请开采或者建设等活动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供修复治理方案。修复治理方案应当依据山体保护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予以编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