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山体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山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与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文物保护、旅游、水土保持和矿产资源等规划相衔接。
山体保护规划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
山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与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文物保护、旅游、水土保持和矿产资源等规划相衔接。
山体保护规划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