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制止和举报破坏山体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山体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