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山体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机制,落实责任和经费。
山体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山体及相关保护设施进行巡查。
山体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山体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山体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机制,落实责任和经费。
山体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山体及相关保护设施进行巡查。
山体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山体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