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燃气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