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二)监测水库水位、入库水量等;
(三)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监测;
(四)加强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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