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二)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制定保护方案;
(三)对污水、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排除水污染事故隐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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