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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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包括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和宋家场水库的库...
第三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
第四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
第六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保护意识...
第七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八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
第九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十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
第十二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 在准保护区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排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应当达标,防止污染水源。
距水库...
第十三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限行标...
第十四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的石材加工等项目;
(二)采砂、非疏浚性...
第十五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墓地或者丢...
第十六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
第十七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七条 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钻探、采砂、取土、打桩等;
(二)擅自布...
第十八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项目或者建(构)筑物,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矿山开采、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
第二十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
第二十一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
第二十二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饮用...
第二十三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
(二...
第二十四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相关设施进行巡查。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
第二十五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
第二十六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同时按照规定向饮...
第二十七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实行约谈制度...
第二十八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第三十一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
第三十三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修建墓地的,由属地县级...
第三十四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洗涤不听劝阻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
第三十五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三十七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需要,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本部门行政处罚权委托水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