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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