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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