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洗涤不听劝阻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