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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