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六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洗涤;
(三)与水库管理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船舶通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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