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四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的石材加工等项目;
(二)采砂、非疏浚性河道内取土;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流、排水沟渠、滩地、岸坡堆放化工原料、医疗废弃物、粉煤灰、石末、秸秆和其他农业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类污水或者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七)毁林开垦、破坏植被;
(八)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其他行为。
(一)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的石材加工等项目;
(二)采砂、非疏浚性河道内取土;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流、排水沟渠、滩地、岸坡堆放化工原料、医疗废弃物、粉煤灰、石末、秸秆和其他农业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类污水或者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七)毁林开垦、破坏植被;
(八)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