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限行标志。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装载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工具不得驶入限行区域;确需驶入的,应当在驶入前向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高速公路和桥梁,设置警示提醒标志,建立应急防范设施,制定应急防范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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