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 在准保护区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排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应当达标,防止污染水源。
距水库兴利水位线300米以内陆域不得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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