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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