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九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旅游业、种植业、养殖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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