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八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为准。
因城市规划调整、自然环境改变或者取水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