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同时按照规定向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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