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相关设施进行巡查。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