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实行约谈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