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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