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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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
第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3至4年,本科一般为4至5年。
第十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
第二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
第三十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