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至3年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