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