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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