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