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