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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