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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