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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