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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