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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