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