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