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