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审议结果;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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