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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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
第二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
第四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六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方立法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地方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
第七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九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九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来源包括: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
第十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评估,提出初步意见后,应当征求各专门委员会,常...
第十一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 列入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应当按计划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列入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的,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立法计划中的...
第十二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
第十三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意见。对地方性法规中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六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
第十七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
第十八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第十九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
第二十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征求下列有关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或...
第二十一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二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
第二十三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四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等事项应当由市...
第二十五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
第二十六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
第二十七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
第二十八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
第二十九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
第三十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授...
第三十一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
第三十二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
第三十三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就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
第三十四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并将地方...
第三十五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
第三十六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
第三十九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十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
第四十一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
第四十二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
第四十三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四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四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
第六章 报批和公布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报请省...
第四十九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五十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
第五十一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
第五十二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请示、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省人民代...
第五十四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第五十五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
第五十六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