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六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