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八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修改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