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四十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