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四十一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