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四十三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