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五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及说明,并附有关资料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