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六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六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20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