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五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在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时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以及废止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案,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