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三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就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该地方性法规案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并在收到地方性法规案后六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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