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四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修改稿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送交地方性法规草案征询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六个月内,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送交地方性法规草案征询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六个月内,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