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二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